主题:谈谈
生命不应这样被蔑视
西安一青年绑架女大学生,想见网友。人质逃脱后,警方连开四枪将绑架者射杀。沉闷的枪声响后,我惊讶于警方的绝决。当地围观群众的疑问声也成了我的质问:女娃都跳下来了,她的生命安全不再有威胁了,怎么把男娃给毙了?
在这起事件中,有三个情节值得注意:一是,男青年主动要求报警;二是,女大学生后来逃脱了;三是,警方有七名持枪的武警。男青年主动要求报警,可以揣测出,这个绑架者没有非要致人于死地的凶杀动机,因为他如果要杀人,又何必让警方知晓,这不是等于自投罗网。据介绍,他的目的只是想让警方去帮他找他的网友。而女大学生后来摔下来了,又一说是跳下来。不管如何,人质已脱离被控制的局面,生命安全已没有危险。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解救人质警方开枪射杀,而且是开了四枪,不能不令人惊诧。
我们看一下,警方在何种情况下可开枪。根据国务院在1996年颁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等条款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要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发生。2.要情况紧急。3.须经警告无效。4.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不造成对方的伤亡。从以上四个条件看,在人质逃脱的情况下,警方已将歹徒布控,而且现在有七名持抢的武警,已不存在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情况紧急。退一步讲,歹徒挥起普通的刀,警方不能用技巧控制的话,只能开枪,那么,警方是否考虑到上述第四条,完全可以做到将其射伤,制止其挥刀行为,而非要四枪射杀致死。警察是否在这时也失去了理性?
生命权是每一个人的最基本权利,同样,犯罪分子也是人,当他罪不致死时,是否警方就可以这样当场无情地剥夺他的生命权?而不能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蔑视,也是某些警务人员对赋于自身权利的强行膨胀。如果这样动不动就“当场击毙”,那么,后果将是令人可怕的。当一个犯罪分子,认为警方到来时很容易被开枪射杀,那么,他很可能采取更具破坏力的行为,这个导致的直接后果将是更严重的。从另一方面讲,这也可能为某些公权私用的警察所利用,比如最近破获的一起警匪勾结杀人案。而罪不致死欲改过自新的人被剥夺了生命权,带来的将不止是一个家庭的悲痛。
和谐社会,需要执法文明;以人为本,需要尊重生命。当可以不剥夺别人生命时,我们希望不再听到“当场击毙”的枪声!
(四枪射杀射歪生命的天秤/射杀,生命被蔑视/四枪射杀为何不能一枪射伤)
生命不应这样被蔑视
西安一青年绑架女大学生,想见网友。人质逃脱后,警方连开四枪将绑架者射杀。沉闷的枪声响后,我惊讶于警方的绝决。当地围观群众的疑问声也成了我的质问:女娃都跳下来了,她的生命安全不再有威胁了,怎么把男娃给毙了?
在这起事件中,有三个情节值得注意:一是,男青年主动要求报警;二是,女大学生后来逃脱了;三是,警方有七名持枪的武警。男青年主动要求报警,可以揣测出,这个绑架者没有非要致人于死地的凶杀动机,因为他如果要杀人,又何必让警方知晓,这不等于自投罗网?据介绍,他的目的只是想让警方帮他找网友。而女大学生后来摔下来了,另一说是跳下来。不管如何,人质已脱离被控制的局面,生命安全已没有危险。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解救人质的警方开枪射杀,而且是开了四枪,不能不令人惊诧。
我们看一下,警方在何种情况下可开枪。根据国务院在1996年颁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等条款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要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发生;2.要情况紧急;3.须经警告无效;4.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不造成对方的伤亡。
从案发现场看,人质已安全逃脱,警方也将歹徒布控,而且现场有七名持抢的武警,已不存在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情况紧急。这时,歹徒挥起普通的刀,警方若不能用其他手段控制的话,开枪控制,那么,警方是否考虑到上述第四条,完全可以做到将其射伤,制止其挥刀行为,而并非一定要四枪射杀致死。警察是否在这时也失去了理性?这样防卫能否再算是正当防卫?!
生命权是每一个人的最基本权利,同样,犯罪分子也是人,当他罪不致死时,警方是否就可以这样当场无情地剥夺他的生命权?而不能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作为正义的一方,不能这样对生命不尊重乃至蔑视,而这种行为也可以说是某些警务人员对赋于自身权利的无意识膨胀。如果这样动不动就“当场击毙”,那么,后果将是令人忧虑的。当一个犯罪分子,认为警方到来就会随意开枪射杀时,那么,他很可能采取更具破坏力的行为,这个导致的后果将是更严重的。从另一方面讲,这也可能为某些公权私用的警察所利用,比如最近破获的一起警匪勾结杀人案。而罪不致死有望改过自新的人被剥夺了生命权,带来的将不止是一个家庭的悲痛。
和谐社会,需要执法文明;以人为本,需要尊重生命。罪犯可恶,生命无价,当可以不剥夺别人生命时,希望不会听到“当场击毙”的枪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6 1:59:39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