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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深圳市万用信息网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17楼

邮政编码:518034

联络人:赵伟

联络电话:0755-83522964

电子邮件 :zhaowei526@163.com







乙方: 海峡导报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20楼

邮政编码:361004

联 络 人:王祥军

联络电话:0592-2961305

电子邮件 :hxdbnews@263.net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就有关信息内容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1. 内容合作


1.1 乙方授权甲方在其(http://www.oeeee.com)网站(简称“奥一网”。该网站预计2005年12月份开通,但最终开通时间以有关行政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的正式批复为准)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使用乙方的信息内容,其范围为乙方网站拥有版权的全部内容。


1.2 作为交换,甲方授权乙方在其( )网站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使用甲方的信息内容,其范围为甲方拥有版权的全部内容及南方都市报拥有版权的全部内容。

1.3 双方互不付费。

1.4 对于对方提供的信息,使用方有权修改文章的标题,但修改后的文章标题不得违背文章原意。如因使用方修改文章标题而引起的纠纷,由使用方负责解决;如一方信息发布后,经有关部门审核如需撤下,该信息提供方应立即通知信息使用方,信息使用方将在其刊登范围内同步撤稿。

1.5 甲方使用乙方的信息时,须注明信息的提供方为“海峡导报”等字样。同时在有关页面提供指向乙方网站的文字或LOGO链接。

1.6 乙方使用甲方信息时,须注明信息的提供方为“奥一网”或“奥一网-南方都市报”等字样。同时在有关页面提供指向甲方网站的文字或者LOGO连接。

1.7 双方应在其网站合作伙伴区放置对方网站的链接。




2. 商业秘密


2.1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2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3. 声明及保证


3.1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a) 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b) 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c) 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d) 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3.2 双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使用对方所允许使用的信息内容。未经对方同意,使用方不得授权协议规定以外的第三方使用该等信息内容。

3.3 双方保证:(a)对其提供给对方的全部信息拥有版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可以授权对方使用该信息;(b)其提供给对方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合法,并且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因一方违反上述保证而引起任何争议,违约方应负责解决;如给被违约方造成任何损失,违约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4. 违约责任


4.1 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4.2 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5. 协议期限与终止


5.1 本协议自双方均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奥一网正式运行、正式转载乙方信息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协议期满前30日内,根据双方意愿就本协议续签或变更事宜进行协商;如双方均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的请求,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5.2 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已通知其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的七天之内,若违约方仍未能对违约行为做出更正,守约方可通过向其发出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

5.3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5.4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可将已经在己方网站上使用的对方网站提供的信息内容继续保留在己方网站上。




6.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6.1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7. 其他条款


7.1 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7.2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7.3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7.4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深圳市万用信息网有限公司 乙方:





联系人: 赵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755-83522964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05年 日 签署日期: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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