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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taihainet.com民坊社区[版务区][注意]孙秀岭剽窃不剽窃,不妨先看他自述:
主题:[注意]孙秀岭剽窃不剽窃,不妨先看他自述:
孙秀岭剽窃不剽窃,不妨先看他自述:
 

1,“还有,写时评前先搜索,04年我刚写时评时就提倡(我曾在04年在论坛专门贴文主张,绝大多数坛友赞同),现在我依然主张,搜索资料不是为了抄袭,而是个学习和增长见识的过程,为什么不搜索?难道许多人头脑中天生经纶?如果时间允许,当然要认真学习一下专家学者关于要写的题材的认识。我写稿前不搜索的情况很少……”

 

通常而言,写时评无非先看新闻,独立思考,而后成文。如果这样,还需要搜索什么呢?因为思索好了,文也好了,只要落到纸上了。即便要搜索,也不过核对资料之类,属于谋篇甚至成文之后的工作。

 

而孙却是写时评前先搜索。怎么搜索?根据“所要写的题材”,进行按图索骥,所谓搜索“资料。”

 

什么“资料”呢?如果是典故、数据了之类可公用的知识资源,倒也无所谓了。但是在孙,不大可能,如果是处于论据地位的如典故、数据之类可公用的资料,那是服务于观点的,而孙是写前先就根据“题材”搜,而不是在进行思考之后,根据所形成的观点搜,怎么会是搜那些呢?孙的观点的形成,是在搜索之后,而不是搜索之前。看他怎么说的呢?“是个学习和增长见识的过程”,“当然要认真学习一下专家学者关于要写的题材的认识”

 

关于“资料”,一旦涉及人家的蕴涵了独立劳动的观点,或者个性化的成段文字,那是什么?那不是剽窃又是什么?而孙的所谓“资料”,指的是什么呢?且看“专家学者关于要写的题材的认识。”,为什么前面要有定语“专家学者”的呢?就是人家的,是人家的独创性的东西,是蕴涵了个体劳动的。

 

孙的时评写作方法论,很有问题。古语所谓,意思是主体,文章是面目。在孙认为,只要敷衍成篇了,就是我的了,文章成了主体,意思成了面目了,这叫什么呢?这就叫改头换面。

 

因为评论,首重观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7 15:59:53编辑过]
如果有证据,请赶快公布,否则,你也赶快休息把。别累着
这样不疼不痒的何必?
你不看见上面只是"1"吗?
2,孙为什么能逍遥到今日?
 



原因就在,时评是低端评论,难有创见。那么,在观点雷同的情况下,怎么办呢?
马路观点的文章好发吗?我的经验是不好发,除非某个方面具有个性,就可同类中胜出。
观点没了个性。时评终究还是文章,文章还是可有个性的。
个性特征,自然就是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
 



3,原创文章和拼凑文章,是有区别的。
如果出于自己的成熟的独立思考,写出来也是自然浑然的。
要是拼凑的呢?自然也就有着生硬,文气不够顺畅,不自然,结构失衡等等诸如此类不和谐表征。
文章就是人,应是浑然有机体。
没裂缝的碗,和有裂缝的碗,终究是不一样的。
 这也是判断重要依据之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7 16:35:58编辑过]
孙化民就是青山(还要证明青山是孙秀岭吗?)

评论:“留京指标”是城市里的冰冷音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01:32 华夏时报
  “人文北京还缺什么”有奖征文之十九
  随着大学生毕业时间的临近,北京用人单位的“留京指标”在京城高校地下热销。有毕业生告诉记者,通过正规途径和有指标的用人单位签约太难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留京指标”都是通过各种途径买来的。由于一个指标价格高达几万元,一些学生就合伙以“团购”方式把一个指标的价格压到1.5万元。
  从“留京指标”产生的背景,到其分配环节和买卖,处处可见歧视。“留京指标”之所以值钱,关键在户籍制度上。虽然如今的户口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功能已大大减弱,但在求职、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等诸多方面,拥有北京户口就意味着拥有更多的便利、待遇和权益。
  退一步说,就算“留京指标”存在合理性,但在分配环节上,歧视色彩十足。在北京,拥有免费“留京指标”的接收单位有两种,一个是国有企业,一个是高新技术企业,有些企业每年的指标都多于需求,多出来的指标就用来“卖些小钱”。而其他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没有这种“指标”资源。“留京指标”是一种社会资源,政府在这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上,却人为地把同样的市场竞争主体,分成了三六九等,限制人才市场化的同时,也使一些民营企业失去了国民待遇,与市场自由平等精神的导向背离。
  更为严重的是,“留京指标”买卖的实质,是一种公权寻租,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而那些学生,为了获得这些指标,在没有踏向社会之前,已开始向腐败妥协,他们在千方百计、用各种手段来购买这些指标的同时,也学会了腐败。这种腐败的渗透力、扩散力、影响力、持久力,令人心凉。
  和谐语境下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和机会的均等。取消“留京指标”黑市,彻底打破人才流动的户籍壁垒,让每一个服务于北京的公民获得常住北京的权利,而不是加强管制。

作者: 孙化民


“留京指标”不卖就浪费掉了?
网友:青山
 


  随着大学生毕业时间的临近,叫卖“留京指标”的帖子频繁出现在北京大学校园和网页上。一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为了留京,情愿花几万元购买这种“进外地生指标”。据透露,在一些国有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户口指标一般不会限制。一位大型国企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称:“户口不卖,不就这样浪费掉了?”

  任何市场供需关系都不会凭空产生,“留京指标”可以公然叫卖,单位价格都在2万元以上,并且买卖两旺,纯属制度使然。北京市规定,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要留京,取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进京审批表即“留京指标”是第一道程序。这样的制度设计,使一些公司掌握了学生留京的部分大权,面对大量学生的留京需求,这些公司便有了作价开卖“留京指标”的可能。

  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有这样的“留京指标”。按照规定,只有那些国有企业和特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获得政府授予的“留京指标”发放权,其他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没有这种“进京指标”。“进京指标”是一种社会资源,政府在分配这种社会资源时,却人为地把同样的市场竞争主体,分成了三六九等,限制人才市场化的同时,也使一些民营企业失去了国民待遇,与市场自由平等精神的导向相背离。

  “留京指标”之所以值钱,关键在户籍制度上。虽然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如今户口的功能已大大减弱,但在求职、办身份证、领结婚证、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等诸多方面,拥有北京户口就意味着拥有更多的便利、待遇和权益。例如,“留京指标”针对的就全部是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北京生源学生则不需要。北京学生不但在高考时享受特殊待遇,在毕业分配上也享受到了特殊照顾;而非北京学生,不仅要在学习上付出更多的心血,在毕业选择上,还要承担高昂的“留京指标”成本。无疑,这种制度的出发点就有很大的人为歧视色彩。

  更为严重的是,“留京指标”还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留京指标”买卖的实质,是一种公权寻租,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而那些学生,为了获得这些指标,在没有踏向社会之前,就已经开始向腐败妥协,他们在千方百计、用各种手段来购买这些指标的同时,也学会了腐败。这种腐败渗透力和扩散力,对社会健康发展的杀伤力十分巨大。

  居住自由,是每位公民的基本人权,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就已写明,新宪法上也庄严地写上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明确“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留京指标”无疑是专门针对特定群体的,法律必须公正而普适于所有对象,有差别性的法是不公正的,只能加剧社会隔阂,造成更多的不公平。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和谐语境下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和机会的均等。然而,“留京指标”涉及的内容,几乎都与公平正义沾不上边,也不符合法治精神。与和谐背道而驰的“留京指标”当休矣!我们拭目以待。

  新闻链接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other2185/2991/3377935.html' target='_blank'>http://opinion.people.com.cn/GB/other2185/2991/3377935.html
http://news.sina.com.cn/c/2006-04-27/01328798275s.shtml' target='_blank'>http://news.sina.com.cn/c/2006-04-27/01328798275s.shtml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7 17:09:51编辑过]
高!继续,快点,加大马力,轰炸
这个还是要上去
我一早就知道肯定是今天要忙
孙百度先生相关资料提供并简评:


少妇为一杯水下跪,航空公司丢了什么
 











       426日凌晨230分左右,广州白云机场候机区,一位怀抱婴儿的年轻母亲向工作人员“扑通”一声跪了下来:“求求你们给我一杯热水吧,我的小孩才七个月大,怎么能喝凉水、吃饼干呢?”这位母亲跪了足足有20秒,但几名工作人员依然无动于衷!
    
这位年轻母亲,是厦门航空公司MF8322航班的乘客。这一航班延误了7个小时,95名乘客在等待的长夜中只吃到些饼干、八宝粥,没有住处,没有热水,无人理睬。受到委屈、耽误行程、影响生意的乘客们提出了赔偿要求,厦门航空公司振振有词:乘客太无理。对于“热水下跪”事件,我们无法指责某一个具体的人,因为按照现行的“规则”,并没有哪家航空公司做出过明确的规定,“航班延误了,我就非得给你热水。”
    
让人郁闷的回应,使笔者想起了原波音首席技术官艾尔伯特博士的一席话:“商业伦理应习惯从小开始,否则在公司遇到大困难的时候,你会很难做出决定,而那种时候往往决定你的生死存亡。”多年的实践,让艾尔伯特把商业伦理视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近年来,国内经济学界特别是商业界,也非常关注“商业伦理”这一新概念。所谓商业伦理,就是说商业活动不能违背人类所达成的伦理共识。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商业伦理与法律有关系,但是有远远超越法律之上的东西。这涉及到社会的责任,还有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问题。
    
从这一视角来看,“一杯热水”折射了厦门航空公司商业伦理的缺失,无疑是一起商业丑闻。尽管制度没有规定,但对于航空公司来说,给乘客提供一杯热水不过是举手之劳。做到了,就有利于化解乘客怨气,是对“晚点”损失的一种弥补;做不到,肯定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加深乘客对航空公司的反感。事实也正是如此,“热水下跪”一幕把周围的乘客都激怒了,乘客均拒绝登机,愤怒的旅客在机场拉出了一个用床单制作的大字横幅:“永不乘坐厦门航空!”
    
 商业伦理不仅是商家的事,更是社会的事。一个社会是否富有活力,是否健康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标准就是商业的健康,商业伦理是社会伦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在那些金钱至上的商业伦理观引领下,社会上就容易产生金钱至上观。在一定程度上说,商业伦理左右着社会伦理,那些扭曲、冷漠、与传统美德格格不入的商业行为,对构建和谐社会是一种破坏性力量。毫不夸张地说,“热水下跪”事件就具有这样的杀伤力,航空公司的冷漠,会让一些人对社会产生失望感。
    
 很多成功的商家都有这样一种共识,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有了越来越多的选择权,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都愿意选择与有良好商业伦理的人做生意。不积善则不积财,好的商业伦理可以转化成财富,好的商业伦理是企业永续发展的原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厦门航空公司如果不能认真反思“热水下跪”事件,不能重新审视自己作为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饭碗!(青山)
    (来源:人民网/作者:)
 











 http://www.zhiyin.com.cn/zy/ca5138.htm' target='_blank'>http://www.zhiyin.com.cn/zy/ca5138.htm
 











转型的中国如何加强商业伦理建设
 











——本刊对话美国《商业伦理》杂志主编、原波音首席技术官艾尔伯特博士
   

 200412月《商界名家》  本刊记者:黄秋丽)
 











    
 《商界名家》: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在商业道德上,大公司不一定比小公司做得更好,缺乏商业伦理并不只是烂公司的专利;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经济发展水平高并不意味着其企业整体的商业道德更高。
   

 艾尔伯特:是这样的。商业伦理与公司规模无关,与经济发展水平无关。因为人都有这样一种倾向,当你拥有的越多,你需要的也更多,因此大公司面临的诱惑与压力也更多,他们的道德风险也可能更大。从总体上来说,在非洲很贫穷地方的商业道德未必比美国的差,甚至可以说这些经济发达国家比经济落后国家在商业道德上存在更多的问题。
   

 我觉得好的商业道德习惯应该是从小开始的,当公司很小的时候,他对员工没有诚信,我相信它做大的时候老板还会用同样的做法。这一次来中国,我听到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等到经济水平比较高的时候再来建立我们的商业道德。这是很危险的。你在一个小公司的时候就丢了你的信誉,怎么发展呢?你不能把商德当做一个工具,否则在公司遇到大困难的时候你会很难做出决定,而那种时候往往决定你的生死存亡。㈠比如,当年强生公司果断从超市撤下导致不明原因事故的产品(后证明并非产品本身的问题)的时候,我相信他们并不知道明天会有什么结果,但他们还是那么做了。这给他们带来了声誉。不要把商业道德当做公关一样操纵。
   

 











要形成好的商业道德会带来好的生意的社会共识
   

 《商界名家》:中国现在正处于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的时间比较短,大量问题涌现,商业诚信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的一大问题。您对中国商业伦理的建设有什么意见?
   

 艾尔伯特:我想首先人们对“商业伦理”要在比较广义的定义里来理解,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法律的层面上来谈。说起来好像遵纪守法就是有商业道德,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我对商业伦理是这样理解的,它跟法律有关系,但是有远远超越法律之上的东西。这涉及到社会的责任,还有人和人之间的相处问题、如何对待员工的问题以及在商业道德环境当中的社会结构是怎样的,人们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我觉得在社会上要形成一种共识:好的商业道德会带来好的生意,尽管好的商业道德不一定保证赚钱。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期间,人民会有越来越多的选择权,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都愿意选择与有信用的人做生意。我相信而且能够证明,当你有好的商业道德的时候,你与你的商业伙伴反而是一种相对低成本的关系,而你的员工也更愿意为公司效力。而这些都会促进商业效率提高。㈢
   

 我认为一个真正有效的商业操作需要信任,而信任在整个商业伦理当中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如果你在商业伦理上忽视了对商业伦理的这个问题的重视,日后会有很多影响。一旦你已经违背了商业伦理之后,你再想去恢复是相当困难的事情。
   

 这正是我们首先要明白的为什么要遵守商业道德的原因。有了正确的原因之后,我们就要养成一种好的习惯和价值观。我觉得中国现在当务之急是需要一些愿意、勇于走在前面的企业领袖,以他们的成功和商业道德来引导整个中国的商业伦理建设。我来中国之后,我已经看到并且相信中国有这样的企业家。
   




印象中,这段话:











 
商业伦理不仅是商家的事,更是社会的事。一个社会是否富有活力,是否健康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标准就是商业的健康,商业伦理是社会伦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在那些金钱至上的商业伦理观引领下,社会上就容易产生金钱至上观。在一定程度上说,商业伦理左右着社会伦理,那些扭曲、冷漠、与传统美德格格不入的商业行为,对构建和谐社会是一种破坏性力量。毫不夸张地说,“热水下跪”事件就具有这样的杀伤力,航空公司的冷漠,会让一些人对社会产生失望感。
    











 也有直接"引用"的部分,但没时间搜了,待考.
如果这段话还有直接"引用"的部分,我不知道这篇文章,都有哪些是属于作者的.也有直接"引用"的部分,但没时间搜了,待考.如果这段话还有直接"引用"的部分,我不知道这篇文章,都有哪些是属于作者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7 19:40:43编辑过]
评论首重观点
核心观点,哪怕注明引于他人,也是变相剽窃
如是支撑核心观点的子观点,为论证起服务作用的,倒还可引,但也必须注明出处
故此,以上文章,即为剽窃





南国时评:死刑推迟一天,人性前进一步

          

 

 

www.gxnews.com.cn 2005328057

         新桂网-南国早报

     

为了让将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犯朱朝阳与妻儿见最后一面,安徽省淮北中院同意对其延期一天执行。一天后,与妻儿见过最后一面的朱朝阳,被执行死刑(据《江淮晨报》3月27日报道)。

 

仅为了让死刑犯见妻最后一面,法院专门研究把死刑犯行刑推迟了一天,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在不少人心目中,死刑犯往往与罪大恶极、罪该万死、死有余辜等相联系,他们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人们对他们充满着愤怒和厌恶,所以很少把“人道”、“人权”、“人性”与之相联。也正因如此,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犯临刑前可以见家属,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得到有效执行。

 

“不管应惩罚人、还是关爱人,必定把人当人看。”看着死刑推迟一天的新闻,笔者想起了歌德这句名言。在现代社会,考察一个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状况,首先要看这个国家对于处在相对弱势当中的公民权利的保障。尤其那些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则处于一个更加弱势的地位,对于他们权利的保障如何,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的体现。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既要严厉打击社会丑恶现象,也要大力张扬人性至上理念,无疑成为司法文明所追求的目标。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司法人性化”这个有些费解的名词,在近几年来开始大面积地出现在国内媒体上,并不断被司法实践着。从政法机关广泛重视刑事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到我国作为缔约国履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从广州、深圳、北京等地法院在开庭前后给刑事被告人戴头套,到服刑人员可以结婚等等我国监狱一系列人性化改革,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开始进入我国监狱管理部门视野,到我国犯罪控制的重心从严打威慑向犯罪预防转移,尊重人权,人道主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步一步得到体现。

 

严格、公正,是执法的核心。但既然承认罪犯是人,就应享有国家和法律规定的作人的基本权利。因而,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仍然具有作为人的一些基本权利;死刑犯的罪行再大,临刑前会见家属、交代自己后事和向家属告别的最起码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死刑犯朱朝阳,光天下日之下持猎枪杀人,并潜逃11年之久,可谓死有余辜。即使如此,淮北司法机关还是从“人性”出发,推迟一天执行死刑,所彰显的是人性化和人文关怀的光辉,凸显的是司法实践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正如一位老法官所言,死刑犯临刑前见家属这件事,虽然受益的群体不是很大,但这无疑是中国司法人性化实践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死刑推迟了一天,人性前进了一步。可以预见,随着民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的权利和尊严必将会得到更加切实的法律保障。“人性化”这个法律自然的应有之义,也不会像今天这样格外受到关注。(山东
孙秀岭)

 

 

 

 

“临刑会见”凸现人文关怀

      

www.zjol.com.cn 2005011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00391日,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司法为民50条”措施,后又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其中之一便是“临刑会见”制度。这一法律规定,从2004年起在北京率先得到了全面落实。(117
国际在线)

 

  严格、公正,是法院执法的核心。但既然承认罪犯是人,就应享有国家和法律规定的作人的基本权利。因而,死刑犯的罪行再大,临刑前会见家属、交代自己后事和向家属告别的最起码的权利,就应得到尊重和保证。北京市法院在全国率先把“临刑会见”作为司法为民的措施出台,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彰显了对死刑犯人权的尊重。

 

  说起死刑犯,大家都会想到罪大恶极、罪该万死、死有余辜等最为极端的字眼,来发泄心中的愤怒和厌恶。确实,死刑犯对他人、对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都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其犯罪行径和手段都令人发指、悚目惊心。因而,公众对这种丑恶行为的憎恨和愤怒是理所当然,心情完全可以理解,这也是社会秩序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的基石。而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既要严厉打击社会丑恶现象,也要大力张扬人性至上理念。因而北京市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着力凸现法制“冷酷”中的人文关怀一面,以人性感化罪犯,洗涤其罪孽,促其人性回归,显然具有进步意义。

 

 

  其实,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便设计了死刑犯临刑前可以会见家属的有关条款。但由于公众对死刑犯大都怀有仇视心态,因而在具体执行中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甚至有些死刑犯直至枪决,其家人都未能见上一面,成为了人性中的一件憾事。据悉,去年,北京市的两个中级法院对所有提出“临刑会见”申请的死刑犯,都给予了批准和安排,仅一中院就批准了7次“临刑会见”,其中包括一些罪孽深重的死刑重犯,临刑前都见到了他们的亲人,使犯人及其家属都十分感激。

 

  俗话说,人之将死,其言亦善。既使是穷凶极恶的罪犯,在即将走完其肮脏的人生之路时,也有人性向善的愿望。面对白发苍苍的老母、生死离别的妻儿及泪如雨下的亲人,再无悔意的死刑犯也会表现出他们愧对家人的人性一面,尽管这种人性来得太晚太晚了,但死刑犯以自己的亲身体会告诫自己的家人不要重走自己的道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产生较强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因而有人说,“临刑会见”是一个很好的法制课堂,对社会预防犯罪具有特殊的警示意义,并不为过。何况,这种“临刑会见”,也是死刑犯亲人感情上的最后需要,反映出了司法为民的目的。

 

  16日,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就有许多的法学家从“人道”、“人权”、“人性”的角度,建议改革刑法制度,增设更多长期刑,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117
国际在线)。其实,这与“临刑会见”一样,说明了人性化执法已是司法实践的一种方向,也是法治社会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必然之举,应该得到张扬。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7 23:51:40编辑过]
这篇没什么好说的
观点文字雷同太多
发在同月
陆志坚在前
孙在后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7 23:57:01编辑过]
保护个人信息 别成贪官保护伞
    



 



http://news.qq.com 2005012122:15 人民网    网友:青山
    



  个人信息成了“公开的秘密”。在我们浑然不觉的情况下,个人信息资料竟一览无余地被别人掌握着,自己是个“透明人”,这种现象让人惊诧、害怕和气愤。通过立法在我国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据报道,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将于近日出台,泄露他人信息依法受到严惩。



 



  顺应民众的现实需求与渴望,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规,制定、颁布、实施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无疑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福音,也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落实。通过,尤其是《北京晨报》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课题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的访谈,笔者在欣喜同时,也陡增几分担忧。



 



不能以保护个人信息为名扩大公权涉及领域。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美国有个《隐私权法》,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限制公权的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的。笔者期望国内这部法律也能体现限制公权的原则,而不是像某些专家所言的通过增设机构,增加审批,无限制地把公权领域扩大。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是官员信息保护伞。会不会有人以保护个人信息为名拒绝公开官员应公开的信息,进而让这部法律成为腐败分子的保护伞?这是许多人忧虑的。事实上,却有不少人把党政机关官员的收入、财产等信息视为个人信息加以屏蔽。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公职人员的一些基本信息不仅属于个人信息,也属于政务信息,属于“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范畴,公众有权知道,官员有义务公开。对此,笔者期望《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一个明确说法。



 



不能以保护个人信息为名形成“信息孤岛”。一方面需要保护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正常的信息流动;一方面要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必须要考虑到必要的社会管理监督。尤其在信息时代,信息作为战略性资源,其自由流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如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入极端,势必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成为一盘散沙。因此,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之间的矛盾?这也是起草者和立法者必须考虑的一个重点,不仅建立一个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还必须有利于促进信息共享与自由流动。



 



 如何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考验着起草者的智慧,也检验着立法者的能力,笔者对此充满期待。



 



 



制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意义
    



20050111 15:01:40 中财网
    



  编者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领衔的课题组最近起草完成了国务院信息办委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兹先将部分研究成果分为三篇公开发表,与读者共享。这是第一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各种政府部门及被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还是各种非政府部门,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往往会收集、保存大量的个人信息。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就会随之出现。比如,据中央电视台2004年10月16日播出的《今日说法》节目,一家企业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该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一个犯罪分子根据拾得的该登记表格,冒充该企业的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因此,通过立法在我国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一、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



  ……



  二、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利于促进信息的共享与自由流动



  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方面需要保护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正常的信息流动,加大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阻碍社会的进步。尤其在信息时代,信息作为战略性资源,其自由流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如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入极端,势必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成为一盘散沙。因此,如何协调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可以说是各国立法当中最为重视的一对核心价值。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也就决定了诸如是否立法、如何立法、法律的规制程度这样的问题。在这一对价值中,偏废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足取的。



  在国际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法均突出强调了协调好两者关系的极端重要性。例如,欧洲理事会协定在导言部分明确提出:“考虑到遭受自动处理之个人数据越来越多地跨国流动,由此应当扩大对大众权利及其基本自由的保护,尤其是对隐私权的尊重;同时重申成员国无论国界而保证信息自由流通之承诺;承认必须在遵守隐私的基本价值和尊重信息在国家间自由流动两者之间达至平衡。”经合组织指南在导言部分规定:“在隐私和个人自由的保护方面,在协调诸如隐私和信息的自由流动这些基本的但却冲突的价值方面,成员国有着共同的利益;成员国应该努力消除或避免以隐私保护的名义为个人数据的跨疆界流动制造障碍。”欧盟在说明制定共同的数据保护指令的原因时指出:“为了消除个人数据流动中的障碍,各成员国对个人数据处理中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措施必须相同;各成员国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特别是隐私权,在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可能会阻止这些数据在成员国之间的传送;这些差异因此可能对许多欧共体的经济活动形成障碍、扭曲竞争并阻止各国政府履行欧共体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同时,欧盟指令第1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对个人数据处理中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他们的隐私权予以保护。各成员国不应限制或禁止出于与第1款所提供的保护有关的原因,而在各成员国之间所进行的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为协调这一对价值,域外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可谓煞费苦心。各种不同的选择主要体现在保护的模式、法律原则的范围与具体的制度设计等方面。



  在我国,部门之间信息封锁、缺少信息共享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形成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肯定能够大大促进信息共享与自由流动。



  三、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可以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



  四、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促进国际交往,在国际关系中保持主动



  ……



  五、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可以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我国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不断取得进展,相关的制度构建工作正在顺利推进,“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可以说,实现政府信息的共享,有效利用信息资源,是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大动力。政府信息公开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明确不公开信息的范围,这其中就包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如果……



  六、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推动我国信息化法律体系的建设



 ……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周汉华 
  
中国经济时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8 0:15:09编辑过]
褐字部分是一字不动照抄,就是剽窃
何况是核心观点部分,即便加注出处,作为评论,都是变相剽窃
段三段四观点主要也是专家的,只是自己略阐发了一下而已
整体观之,当然也是剽窃
把专家的言论
说成自己的言论了
孙化民:美国政府为何补贴中国生产的洗衣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0207 00:01 新京报


 

去年12月,首次大批量飞向大洋彼岸的无锡“小天鹅”公司生产的洗衣机在美国受到特别的礼遇。美国政府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凡购买“小天鹅”生产的大容量洗衣机,每台可补贴70美元至100美元。(26日《中国青年报》)

 

中国的“小天鹅”,得到了美国“洗衣机补贴”的厚遇,让人欢心。但是,你不要以为美国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发这个“洗衣机补贴”,是为了讨好中国的企业。

 

  从报道中人们不难看出,美国政府此举,是因为这款“小天鹅”洗衣机,耗水量、耗电量、洗净度比现行的国际标准有大幅度的提高,“洗衣机补贴”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用政策来支持节能。

 

  为了节能而实行“洗衣机补贴”,笔者为这个创意叫好。反观国内,“节能”不“节钱”,一直是制约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个瓶颈。

 

  如,我国电力资源短缺,使用节能灯无疑是“节电”的第一选择,但目前市场上节能灯价格高,质量差,灯的寿命短,节电不节钱。还有,我国是水资源异常紧缺的国家,鼓励新建小区安装循环用水系统,但不少居民发现,每月为循环水系统交的费用,足够买一台净水机了,所以,居民不愿意为节水额外付费。建筑节能空间巨大,但节能建筑材料价格远高于普通材料,开发商为降低成本,普遍不愿使用前者,购房者也不愿为此多花近30%的钱,这也是我国节能建筑所占比例不足2%,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原因之一。

  无论怎样的节能措施,一旦到了精打细算的老百姓那里,首先想到的是“节钱”。当“节能”不“节钱”,甚至多花钱时,老百姓也就难有节能积极性,这也是导致目前许多既有节能措施不能得到充分利用的关键因素。

 

  节能不节钱的问题不解决,单纯靠教育和宣传,难以培养人们的节能意识和习惯。因此,“节能”与“节钱”,不仅考验着民众觉悟和商家良知,更考验着政府的智慧。

 

  其实,为了让“节能”与“节钱”挂上钩,我国也有一些鼓励和优惠政策,遗憾的是,这些政策一直难以落到实处。
 

  这也是老百姓一直难以直接感受到既“节能”又“节钱”的乐趣。如果我们也能有更多的“洗衣机补贴”创意,把各种节能优惠政策,“真金白银”般地补贴到消费环节上,谁还会发出“节能不节钱”的感慨呢?

 

  □孙化民(山东作家)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20060207/00012320324.shtml

 

 

无意参与,只提供参考

 “洗衣机补贴”体现节能智慧(华南时评)

 

程桂香

 

去年12月,首次大批量飞向大洋彼岸的无锡“小天鹅”公司生产的洗衣机

在美国受到特别的礼遇。美国政府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凡购买“小天鹅”生产

的大容量洗衣机,每台可补贴70美元至100美元。

 

  不过,你千万不要以为美国政府是冤大头,用纳税人的钱来讨好厂家。之

所以补贴消费者购买这款洗衣机,源于耗水量、耗电量、洗净度比现行的国际

标准有大幅度的提高。说到底,补贴的是节能,而不是洗衣机。

 

  回过头来看看国内:尽管政府和生产厂家及部门对节能产品大加推崇,但

是,在节能产品市场上,仍然是“剃头的挑子———一头热”,厂家商家都叫

好,就是群众“不买账”。究其原因,节能产品虽然节能,但价格偏高。要一

下子多拿出一两千元买台节能空调,装在家里需要省多少电才能划得来?节能

产品“省电不省钱”
的尴尬现状,使节能灯产量占全国30%以上的浙江,至今

的使用普及率也不足40%

 

  其实,作为国家财政,通过对节能产品实行补贴,用经济手段鼓励社会选

用节能产品,其好处显而易见:节能产品的广泛使用,既减少电力消耗,又可

以减少煤炭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

 

  近两年来,针对电力短缺的状况,国内很多地方希望通过加大电力建设投

入来缓解电力紧张的矛盾。事实上,通过推广节能产品达到节电,并不需要多

少初始投资,而节电带来的电力投入减少,节约的是大笔实实在在的财政支出。

况且,从这些增加的电力建设投入中,只需要拿出很少一部分钱直接对节能产

品进行补贴,使老百姓得实惠,厂家有积极性,不但可以达到推广节能的目的,

还在无形中遏制了重复建设、电力虚糜、资源浪费等一系列的问题。

 

  去年夏天,针对电力短缺的状况,江苏、河北两省决定对购买节能灯实行

50%的售价补贴后,社会上使用节能灯的就陡然增多。既然美国可以对洗衣机

进行补贴,我们为什么不能对节能产品进行补贴呢?如此既节约财政投资,又

符合长远利益,何乐而不为?

 

 

                《华南新闻》〔20060207 第2版〕


http://www.snweb.com/gb/hn/2006/02/07/0207p002d003.ph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9 6:42:19编辑过]
面目略有不同,实质并无二致,而痕迹依然十分明显
略作消化后稍另起炉灶的复写,改写
填入了水和建筑方面的材料
而因为是吸收了的改写
而比吸收对象反浅了一些,浮泛了一些,相对反无程的略深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9 6:45:37编辑过]
“排行榜”背后的“排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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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51226 15:08
 
 
解本友

 
 

    2004年度中国城市综合实力百强榜”上,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天津、大连、南京、杭州、沈阳、哈尔滨依次位居中国城市综合实力前十强(1224日新华社)

 

    又是一个排行榜,中国城市排行榜之多让我眼花缭乱。在最近一年内,笔者所看到的城市排行榜就有“十大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十大中国魅力城市”、“最美的城市”、“城市生活质量排行榜”、“十大宜居城市”等。主办单位多得也让我发晕,有国家部委,有媒体,有社会中介机构,有专门的课题研究组。

 

    城市排行榜之多,让人不知道该相信哪一个。如“综合实力”靠前的城市,不一定是“宜居城市”;“宜居城市”不一定是“生活质量”高的城市;“美丽的城市”不一定是“有魅力的城市”,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啥是活力?啥是魅力?啥是美丽?啥是实力?对一座城市来说,这些都属于非常模糊、难以把握的概念。换言之,诸如“实力”、“美丽”、“魅力”、“宜居”等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人的一种感觉,不是用几个指标就可以衡量的,况且,这些指标的真实性,也缺乏公信力。那么,硬要把难以测算的模糊的概念,排出个精细的高低上下,实际上已经决定了这种“排行”的非客观性,饱受质疑在所难免。

 

    为什么遭到普遍质疑的城市排行榜,却越来越风行?笔者在采访中曾接触一些城市的决策者,他们对这些排行榜还是“重视”的,因为这是一座城市的“商誉”,有利于招商引资,也是一届政府的政绩。他们关心的不是排行榜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而是自己能不能上榜。为了上榜,他们难免要下大力气“攻关”。而某些排行榜的组织者也抓住了一些城市决策者的心理,充分挖掘“排行”过程中的经济潜能,“排行榜”运作好了其实就是棵摇钱树。就这样,金钱、名利让越来越多的城市排行榜失去了公信力,“排行榜”也变成了“排行病”。

 

    仿佛谁都可以搞城市排行榜,仿佛搞什么样的城市排行榜都可以,那么,我是不是也可以搞一个城市排行榜,以在某些病态的排行中“捞一票”?当然,我要是搞,就搞多套评选,策划一些更为模糊、更为希奇古怪的指标,不仅排“前十”,也排“后十”,也排“十大潜力”等等。

 

谁来规范一下目前某些混乱的城市排行榜?

 

 

           排行榜与“排行病”

 

2004-10-14 00:00:00
■ 大众时评

 

 
 
 
 
□ 郭之纯    
 
 

  这个时代似乎已经是排行榜的时代,这个秋天成了排行榜的季节。

1012日,2004“胡润版”中国富豪榜隆重出场。而在其犹抱琵琶之

时,由中央电视台主办的“十大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排行的新闻

已率先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论——该组委会公布的二十个提名城市名

单遭到了从专家到网民的广泛质疑。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

市一起落榜,使该名单、该排行马上变成了分外抢眼的新闻。(10

11日《北京晨报》)

  其实,这是一个注定要引起争议的事件。虽然和很多人一样,笔

者也无从判断京沪穗等地与二十个入围城市相比哪个更具“活力”,

但从这个活动的名称和评比对象就可以看出,该“排行”如果不引起

人们的质疑那才叫奇怪——诚如北大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叶

文虎所言,“活力”概念其实无从把握。的确,很多方面的因素都可

能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经济“活力”,以人的智力,很多因素也许都是

无法预知的。换言之,对“活力”这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或者说

在很多维度上(“经济活力”当然是个多维度的名词,多到人们不可

能知道其“维”数),大概都是不具有可比性的。那么,硬要把这样

一个模糊的概念排出个精细的高低上下子丑寅卯,难度非同小可——

调查对象的模糊性,实际上已经决定了这种“排行”的非客观性、非

科学性。

  为什么遭到普遍质疑的排行榜,却越来越风行,这是不是与眼下

的“排行病”有关?时下,排行日渐成为社会的一景,可以说无日不

排行、事事要排行:乐曲要排行、大学要排行、家电要排行、城市要

排行……并且是你排我也排,结果各不同,如据《新民周刊》的不完

全统计,如今内地乐坛已经由电台、电视台等造出了2000多个名目不

同的排行榜,至少有17个机构发布了30多个版本的“大学排行榜”…

…而且,“排行榜”运作好了其实就是棵摇钱树:排不上榜单非要挤

进去的要掏钱,排上了却有种种顾虑不愿出现的也要掏钱;而且,虽

然榜单不公平,榜单很荒唐,但只要能够引起广泛争论,便能够吸引

眼球并进而赢得广告赞助。

  当然,知道了上述背景,我们并不能认为包括中央电视台的“排

行榜”在内的许多“榜”,就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平心而论,“排行

榜”本身并不是一个坏事物。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一个科学客观的排

行榜,将有助于人们对信息的甄别,有助于人们作出正确的决策。可

以说排行榜是“性本善”的,但面对金钱、名利的诱惑,在一些人一

些单位急功近利的心态下,越来越多的排行榜失去了公信力,“性本

善”的排行榜却结出了“恶”的果,就以这个所谓的“经济活力榜”

为例,以其可能带来的混乱后果计,笔者认为这样的排行风,是到该

煞的时候了!














这一组合,我不想废话什么
实质如一,面目略别
鉴于马路观点,放在别人头上,或难说什么,要入微仔细仔细仔细再仔细辨别
尽管实在雷同
但是,要知道
郭文是04年发在大众日报
而孙,后为大众评论员,前为大众时评编辑
瓜田李下的道理怎么不知道呢
因为作为编辑,看过郭文
两文就有直接关联
实质如一
就是剽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9 9:52:54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