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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taihainet.com民坊社区[十佳评论评选]十佳自荐:把安全隐患列入治罪条款
主题:十佳自荐:把安全隐患列入治罪条款

    虽然煤矿生产安全问题一再成为焦点话题,中央政府也极其重视,可矿山安全事故还是接二连三地发生。一直关注生产安全的公民们恐怕不会为此兴奋。数年来屡屡作为各类媒体头条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实在让人们不敢轻易相信什么了——中央领导针对这类问题的批示都有一大摞了吧?而为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问题,全国各界人士不断出谋划策反复建议,完善法规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培养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伤亡赔偿数额等等,但实际效果似乎并不理想,尤其是在消除隐患方面,显然做的远远不够。

    据了解,针对矿山生产安全问题,煤炭大国美国有关法规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地下煤矿每年必须接受四次安全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出现事故,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者也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判刑;任何提前泄露安全检查信息的人也可能被罚款和判刑;检查人员和矿山设备供应者也有可能负连带责任而被罚款甚至判刑。

    对照我国的情况就不难发现,这几点我们显然没做到,这些十分关键的原则我们却根本没有,不能不说是原则性的缺陷。我最感兴趣的是“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这一条,我们好象从没想到。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很清楚,任何安全隐患都意味着灾难随时就会降临,正在矿井下作业的工人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这绝对不是耸人听闻,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实,因此,完全有理由说,安全隐患无异“预谋杀人”!一般情况下,“预谋杀人”一旦被揭露,就成为刑事案件了,即使没有造成事实伤害,也要负一定刑事责任。放任安全隐患的存在,实质上就有了违法犯罪的嫌疑。但是,我国有关执法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后,通行的处理办法就是“整改”,最严重的不过是“停产整改”,罚企业一笔钱而已!如此“整改”的结果却往往是“整而不改”,因为制造安全隐患而违法犯罪的后果不是受到刑事追究,甚至连皮毛都没伤到一根,他还担心什么?逍遥着呢。何况即使出了事故,矿山责任人往往也有许多逃避刑事责任的机会,这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更不要说那些负责安全检查的监管执法人员却从不承担法律责任,有时甚至连纪律处分都摊不上,他会认真督促“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吗?而且,我们的执法检查人员常常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而是一群人,责任根本就没弄清楚——这,难道不也是一种“隐患”?

    至于靠提高赔偿标准,加大事后责任追究力度,遏制矿难,未免有点天真。总是这么亡羊补牢,根本就是企图以“善后”取代“善前”!如果“善前”也能够像“善后”如此及时“雷厉风行”,像发誓要尽最大努力救出每一个矿工,要让每一个家属都得到足够的赔偿那样,坚决尽最大努力早早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做到最充分的“善前”,再不让对遇难者家属贬值的安抚代替矿工生命的平安,我们大家才能真正放下心来。

     伤亡赔偿金无论多高,社会保障无论多么健全,都不过是对“事故”的痛苦善后。惟有以严厉的法律手段,坚决、彻底地消除各种隐患,才能保障每个矿工的生命安全。因此,把矿山的“安全隐患”列入治罪条例,才是消除隐患最有力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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