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南京“竞选”局长举行电视答辩,共有16名局长候选人要在电视上公开辩论,“竞选”4个政府部门“一把手”职位。16名候选人除了要进行一番演讲外,还要回答现场市民的提问,每人必须回答两位市民的问题。
听起来是个不错的消息,形式上有突破,即使采用这种方式是走形式,也应“肯定”。相比以往,选举领导人都是关起门来秘密拍定,内部进行内定,然后再搞一个形式上投票的方式,采取电视答辩“竞选”的方式起码更公开些。事实上,公开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选举必须对公民公开,采纳公民的意见。在前段时间,我们看到台湾地区进行领导人选举,就是采用电视辩论的方式,公开向公民直播,然后公民进行评判后去行使投票权。现在的民主国家都会采用这种与传媒结合的方式来让公民知情信息,这是一种公开、透明的选举方式。
但是,这个电视答辩却没有完全公开、透明,仍然有些回避。譬如说,16名候选人所“竞选”的4个职位究竟是哪些,事前是否知道题目,提问代表由谁组成及如何产生等问题,组织部门以“不给候选人较大压力”为由,没有给出答案。本来就应当给这些候选人压力才对,这样才会去准备好竞选,才会做好领导工作。竞选本来就是一件有压力的事情。另外,举行电视答辩就是要让公民知晓情况,做出判断,组织者却不告诉竞选职位的情况,候选人的情况,提问代表的相关信息,让人不禁怀疑又是在搞形式上的东西。
而我最大的疑问是,这样的电视答辩的目的是什么?是想让公民们参与选择吗?公民们能否有权去选择哪位候选人可以胜任?依照现行的体制,公民是没有选择哪位候选人当选的权利,是无权决定的。候选人最终能否当选不是以电视答辩为依据,它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内部”手中。
这就是我说的,为什么做好事而又不敢公开。做好事为什么不彻底?今天,采取电视辩论的方式评判候选人是值得肯定。但是,既然愿意采用这样的方式来竞选,应该就要注重这种方式的实质目的:让公民有权利通过电视答辩来了解、评判、选择。不管是选举领导者,还是一些关乎公民重大的议题,都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让它公开化、透明化,让公民参与,投票,拥有选择决定权。要相信公民的集体智慧,尊重公民的意愿,即使公民选错了,责任也只是由公民自己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