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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坊社区-台海网-bbs.taihainet.com[法政地带][原创]青年节加班不支付3倍加班费属于严重违法
主题:[原创]青年节加班不支付3倍加班费属于严重违法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规定了“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月4日放假半天。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后,将有3亿多年龄在14至28周岁之间的青年可以依法在青年节这天享受到半天的假期。可以说这个新规定把长期来青年节单位职工放假能否落实这个问题显露出来。目前,劳动部门对此类部分公民放假的的节假日遇到正常工作日,单位安排职工上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的答复是很明确的,那就是:不需要!其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 18 号: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本人认为法定节假日不管是全民的还是非全民的只要制定了就要执行,既然规定了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有享受该假日的权利,有关部门就不能剥夺此项权利。否则就是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权!本人认为:劳动保障部该文件缺乏法律依据与国家现有法律规定相抵触,因此不具备法律效率。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但是该办法对这类节日遇到正常工作日情况下,单位没安排职工休假,职工的加班工资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并没有特别说明。而《劳动法》44条规定对法定休假日的工资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该条款规定的法定休假日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还是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因此,属于法定休假日单位不安排休假的,本人认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因此遇到正常工资也好遇到休息日也好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都应该支付3倍工资作为加班费。只是依据放假安排遇到休息日的,青年节和妇女节这种部分人的节假日不补假。
    目前,有关部门认为青年节这种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需要支付3倍工资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 18 号)中给上海劳动保障局的答复。由于《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放假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这两个规定的解释权并不在劳动保障部,因此,在劳动保障部的复函内容明显与劳动法条款相抵触的情况下,该复函不具备法律效力。
   既然依法可以享受部分公民放假的劳动者在属于自己的节假日中依法有权休假。单位就没有权利拒绝职工休假。如果这部分假日遇到正常工作日,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假,单位就应该支付劳动者3倍工资的加班费。也就是说单位如果在非休息日安排这部分劳动者工作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向单位主张3倍工资。
   如果职工坚持依法休假,而单位如果按照旷工而扣减了工人工资,或者在遇到非休息日的节假日中安排这部分职工工作,而没有应支付劳动者3倍工资,那么就属于拖欠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下整改指令书责令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如果单位拒不整改则须承担2000-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另外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工资50-100%的赔偿金。所以说有关媒体“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青年节休假,缺乏相应处罚的强制性规定”提法不正确。
    另外,本人还认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的立法明显缺陷!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我国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休息一日,但是并不强制每周实行2天的休息日,而且休息日也不强制为星期六或者星期日,很多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可能将一周的任何时候规定为休息日,也有的单位实行的是轮班制,可能一个单位有多重的休息日,因此《放假办法》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这种简单的把星期六和星期日归结为休息日的立法存在严重的问题。建议国务院尽早修正次漏洞,将“星期六、星期日”更改为“休息日”。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全国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关于青年节和妇女节这种部分公民放假方面的工资问题都是简单的按照其部门规定在执行,劳动者真的要主张3倍工资恐怕还有一定的难度!
    PS:国务院关于节假日调休办法仅仅是指导性的意见并非强制性的规定,更多的是约束其下属机构的工作时间方式,因此,是否要按照其调休方案执行,用人单位有权利自行决定。因此,今年的青年节,单位如果不进行调休,那么刚好遇到周日,单位如果周日刚好为休息日,则不必要另外安排职工休假。

特定节日该不该放假?全民放假日才有加班费
 
2008年05月08日 15:38广州日报
 

特定节日不休息该不该多给工资,我认为在即将出台的新工资条例中应该讨论这个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见上图)

最好将五四青年节恢复到五一的假期中去,给公众多放半天或一天的假才具有可操作性。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舒放

针对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等这些特定群体的假期问题,一直以来就存在争议。随着本次国家明确青年节年龄界定为14至28岁,公众再次将视野转向“特定人群的特别假期”问题。

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对特别假期该不该放,放假了上班能不能多拿工资等问题进行解读。

关注一:

特定节日该不该放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告诉记者,类似五四青年节、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针对特定人群的节日还是应该放假。

“这些节日都有深厚历史渊源,深刻文化内涵和广泛教育意义,比如五四青年节在我国现代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青年节放假是着眼于对青年群体进行思想教育,具有特定的文化教育内涵。”苏海南说,“并且国家就此已作出相关法律规定,特殊人群节日放假合法合情。”

关注二:

如何解决放假难问题?

根据最近本报的调查,许多用人单位并没让青年群体5月4日休息。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可选择上午或下午给劳动者放假,但也无明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给放假的后果。五四青年节作为法定假日却遭遇了无法律强制保证的尴尬。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舒放则表示,在五一长假取消前,五四青年节的假期是放在黄金周假期之中来休的,因此不存在休息的问题,现在五四这天只给青年人放半天假本身就存在操作困难。

“这种给特定群体放假的安排本身就难操作,比如,5月4日是给青年人放假半天,3月8日妇女节是给妇女放假一天,但实际上,给青年人放了假,学校里的老师要不要放假,如果一个单位的会计或出纳是女性,那么3月8日这天由于她的休假,将使整个单位的运转出现问题,其他人是不是也要放假。”他说,这些说起来容易但操作起来存在难度,拿五四青年节来讲,最好的办法是仍然将其恢复到五一的假期中去,给公众多放半天或一天的假才具有可操作性。

苏海南认为,类似五四青年节等特定群体假日执行尚无明确法律强制规定,其中一个原因在于涉及部分人群的节假日,还没形成新的历史习惯。因此,还可以等执行一段时间,再考虑是否对这些节假日作出法律强制规定。

关注三:

加班可不可以多给工资?

最近有不少网友在各大论坛上讨论五四青年节是否该给加班工资,不少人认为青年节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假期,加班应该给高额加班费。

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媒体表示,只有在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劳动者加班才享受加班费待遇。根据国务院日前的通知,今年的青年节属于“五一”假期的调休——将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因此青年节应视为正常工作日,即使职工上班,也不能够按照“休息日”的办法领取加班费。

苏海南说,青年节、妇女节等属于元旦、春节、国庆节等之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不同于双休日,对于这些特定群体假日,用人单位应安排休假,如果不安排休假而安排工作,应依法支付300%的工资。但劳动保障部2000年出台了有关文件,我理解当时主要考虑青年节为部分人的节日,安排的半天假期也是意在让青年人参加思想教育庆典,因此如不休息不另外支付工资,在政策未改变前可按此执行。今后如何办,我认为在即将出台的新工资条例中应该讨论这个问题。

规定由来

记者了解到,“五四”青年节放假半天,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就明确的假日,当时的规定是“限于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1999年后改为“14周岁以上的青年”。

2007年年底,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后,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的青年节放假规定依旧未变。

这次,国务院法制办则首次明确了“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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