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评论开办以来,蒙各位作者支持,慢慢起步。因曾在此征稿求贤,故对未尽事宜再作说明。目前,重庆市场有重庆时报、重庆日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重庆商报、时代信报等。各家可能都有评论版或评论栏目,可谓各得其所。我们尊重作者的选择。但我们也偏爱同城一投,特别是偏爱我们上游评论的作者。一度以来,都有重稿,包括今日。我们不大到论坛发言,也不想请人代言,今天特此把情况最后说一下。此外,本报目前评论部人员仍未确定(需2人),欢迎有才气,特别是有诚意的作者自荐。不必跟贴。(有作者求职目的说是试试自己竞争力)。附一下今日发稿,共4篇。我们现在基于种种复杂原因,一切并不成熟,用稿尚处于某种底线而未至标准。谢谢各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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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司法介入彻查返航事件
张贵峰
东航集体返航事件再传最新进展———因大部分飞机QAR数据不全,民航局调查组只能断定“不排除飞行员不满情绪影响他们在边缘天气条件下是否落地的决断”。根据调查组了解,在3月31日返航的18个航班中,有13个航班没有飞机数据;在4月1日的3个航班中,2个航班的飞机数据丢失。对此,有专业人士表示,“航班飞机的QAR数据是不应该丢失的,同时丢失多架飞机的QAR数据太反常了”。(4月9日《成都商报》)
东航返航事件发展到这样一个地步,可谓是越来越蹊跷、扑朔迷离了。但所谓“欲盖弥彰”,就像此前百般矫饰的“天气原因”,终究掩饰不住众目睽睽的“人为因素”一样,新玩出的“飞机数据集体丢失”把戏,也不可能真正阻碍事件真相的水落石出,相反,正是因为有了这一“狗急跳墙”式的拙劣毁灭证据表演,返航事件中“人为因素”的具体“人为”所指,才更加真切地暴露在我们面前。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18个航班QAR数据被同时反常“丢失”,也使该事件的恶劣性质、程度事实上被升级了。QAR监控是飞行技术检查、安全评估、安全事件调查和维护飞机的重要依据。通过QAR,航空公司能够及时发现飞行中机组操纵、发动机工作状况以及航空器性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掌握安全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从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飞行安全。这意味着,QAR数据并不是飞机上一个可有可无,乃至可以随便“丢失”的数据,人为地去制造它的“丢失”———销毁,本身就是一种需要被调查、惩处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飞行实施过程中,飞行人员……应当按照通信、导航保障规定,正确使用通信、导航设备”(106条),“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提供航行情报,保证航行资料及时、准确和完整”(111条),并规定:“飞行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飞一个月至三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相应的,我国《刑法》中亦有“毁灭、伪造证据罪”、“危及飞行安全罪”等相关罪名。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时下针对返航事件的调查,不能再只由民航行政部门单独进行,也不能再只局限在返航原因的调查上,而有必要让司法部门介入其中,在继续调查返航原因的同时,进一步从毁灭飞行数据、危及飞行安全的角度,严查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连日来,东航公司已知返航事件对该公司“诚信”的严重影响,强调要“重塑东航形象”,表示:“旅客是衣食父母,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损害他们的利益”。显然,攸关飞行安全的QAR数据莫名丢失、涉嫌被故意销毁,与航班被集体人为返航一样,也是十分严重的影响形象的失信行为,如果东航真的在乎自身形象,并决意洗心革面“重塑”它的话,那么,就没有理由不欢迎司法部门也介入到返航事件的调查中来,对QAR数据丢失事件也展开全面彻查。
效率工资理论被忽视的原因何在
邹云翔
深圳政协委员呼吁实施工资倍增计划。长期以来,深圳市的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利润也一直处于增长态势,税收和财政收入更以远高于GDP的速度高速增长;而与之相对的是,自2002年以来,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逐年下降,2005年后几乎是零增长甚至是负增长,劳动者所得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4月9日《深圳商报》)
政协委员是从公正公平的角度来谈职工工资上涨的必要的,而笔者从提高企业效率角度来看,也应以提高职工工资为契机,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这正是经济学上的效率工资理论阐述的内容。但毋庸讳言的是,当前效率工资理论常被忽视,笔者以为,这反映了当前生产的低质化,说明了经济发展的形式与现代市场经济有着较大的差距。
工资影响劳动力的质量,不增工资或者削减工资,将会产生劳动力的逆淘汰;工资影响工人付出程度,特别是脑力劳动者的付出;工资影响工人的辞职比例,低工资将会导致高辞职率。这些是效率工资理论的基础内容。而现实中,许多企业却决意维持低工资,他们不怕低工资导致的逆淘汰,也不怕工人出工不出力,更不怕职工辞职。在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看来,如此的社会现象决不是理性的。
所以低工资现象也折射了社会生产生态的恶质化。我们可以想象,一个不怕低工资之下低效率的企业经营者,必然不是一个良好的组织社会要素进行生产的企业家,他们可能与比尔·盖茨一样经营企业,但是他们决不是现代理性的经营者。一个地方聚集了很多这样的企业,竞相进行低工资“探底竞赛”,这样的地方也难以称之为有效率的。
我们观察着工资、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全国性的工资普遍增长持有一种谨慎的态度,但是对于一个地区一个企业来讲,我们却鼓励他们吸取效率工资理论的合理内核,将提高工资作为提高生产率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效率舍得付出薪酬成本,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本企业、本地区的经济在低工资低效率的情况下进行低质化的竞争,而是在高工资高效率的情况下进行高效率的竞争,以良好的人力资本参与国际竞争。
所以,当前出现的低工资高增长之间的矛盾,并不是证明效率工资的经济理论错了,相反其反映的是我们经济中存在着不和谐因素,我们的企业的生产生态并没有完全与国际潮流相适应,这是我们的忧患所在,但也是机遇所在。
城管警察:到底是城市还是警察
范大中
在深圳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政协委员杨立勋提出《关于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议》提案,认为由警察来行使城管执法权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城管执法时常面临的暴力抗法问题。据了解,深圳市城管局也正有此意,正起草相关报告报给市政府决策。(4月9日《南方都市报》)
自湖北天门城管打死魏文华事件以来,质疑城管暴力执法的舆论达到空前状态,无论民间或高层,甚至城管机构内部都认识到,现状必须有所改变。至于如何变,则出现两种分歧,超过九成公众认为应对城管限权,但一些专家及城管方面则认为要减少暴力执法,首先要更强力压制暴力抗法,给城管更大的执法权限。这就是由来已久的城管限权与扩权之争。
其实无论是限权还是扩权,都很有可能是条歧路,限权无异于废了城管这一机构,扩权则是默许城管成为一支准警察队伍,且不受《警察法》约束,情况可能更糟糕。除此之外,还有第三条路,即撤销城管,让警察取而代之。一些发达国家就没有城管,城市管理执法由警察执行。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条正确的变革之路。但它面临着一个难以逾越的现实难题,那就是庞大的城管人员安置———一旦涉及部门利益,任何改革措施都困难重重,何况这已是一个机构的生死存亡。城管警察的提法就是这种情形下“遇上石头绕着走”的取巧,按杨立勋委员提案的说法,在市公安局内部组建副局级城管警察支队,将现有巡警、城管执法队员编入城管警察队伍,行使城管职务。城管警察的组建,看似解决暴力抗法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原城管人员的安置问题,但这绝妙的方案安排却有个问题是绕不过去的,那就是城管警察到底是城管,还是警察。
若城管警察定义为警察,那么所谓的组建副局级城管支队就是玩了个障眼法,实质上就是规避公安部门人事制度把所有城管队员通过非正常途径混入警察队伍;若定义为城管,那只能说这是另一种形式的城管扩权,这种形式的扩权比简单的扩权危害更大,进一步模糊城管与警察的区别。
必须给城管警察在法理上作明确的定义,以界限其执法行为,模糊只能带来混乱。当老百姓面对这些所谓的城管警察时,要让他们清楚地知道,这究竟是警察,还是城管,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我们根本不知道城管警察到底算什么,算是披上警服的城管呢,还是蜕变成城管的警察?
学会尊重法律尊严的“以德报怨”
陈一舟
53岁的山东省威海市退休女教师李建华遭遇歹徒入室抢劫,她在身中数刀的情况下与歹徒斗智斗勇最终占得上风,面对精神崩溃、瘫倒在地的19岁的歹徒,李建华拨打120急救电话,让歹徒得到及时救治。是善恶不分,还是大德大义?李建华的行为在社会上引发广泛的争论。(4月9日《南方都市报》)
歹徒该不该救?在我看来,这是一个不需要争议的问题。从不畏强暴敢于与歹徒搏斗,到歹徒精神崩溃受伤倒地需要救治,李建华老师已经无形中从一个正当防卫者,变成了一个具有悲悯意识的公民,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拨打120对歹徒实施救治,值得赞赏和肯定。
然而,无法回避的是,李建华老师的道德感化却意欲以放弃坚守法律作为代价———“现在你走吧,我不报警,要么咱们去医院”,就是这样一句话,让原本充满温情色彩和人性光辉的道德感化趋向了“异化”———在法治社会中,讲究违法必究,对犯罪分子的生命救援是一回事,让其接受法律的惩处则是另一回事,不能混淆而论。也就是说,李建华老师应在拨打120的同时报警,而不是有意放任其逃脱而去。“报警抓贼”也是公民的责任。
一个人,无论是否具有“污点”,其生命权都是平等的,需要尊重、保护和拯救。即便是一个恶行昭著的杀人犯,我们也应拯救他之后,再让其接受法律的制裁。这种“无原则”的“以德报怨”,也应引起我们反思。对危害社会的歹徒而言,法律的救赎永远是道德感化所不能替代的。在很多时候,尤其是在突发性的暴力犯罪案件中,道德感化所产生的力量其实是极其有限的,要想完全将之从犯罪的泥潭中彻底拯救出来,还需要法律的矫治。
尊重歹徒生命,也要尊重法律尊严。我们应在尊重生命与尊重法律尊严之间找到一个有机的“平衡点”———学会尊重法律尊严,用智慧和理性履行公民责任、坚守道德底线。这是“女教师以德报怨拯救歹徒”事件所带给我们的最大启迪。
[该帖子由作者于2008年4月10日 12:23:31最后编辑]
[该帖子由作者于2008年4月10日 12:26:10最后编辑]